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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06- 24 09: 51浏览次数:

自府办20261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贡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自贡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9

 

自贡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含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高新区,下同)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除国有产权以外的历史建筑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是指对建筑物结构、构造、装饰和设备,以及环境风貌的维护修理,恢复其周边环境、建筑风貌、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为保护需要,对建筑物的结构、功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第四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原则,促进历史建筑修缮利用。

第五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按程度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轻微修缮:指在不改变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维护。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重要部位、结构、材料、构造、重要装饰等。

(二)轻微修缮:指在建筑物存在较大程度变形、倾斜、损坏,影响使用安全的情况下,开展除轻微修缮外的修缮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尊重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意愿,根据历史建筑现状情况,会商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计划,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确定。

因不可抗力和发生突发事件导致非国有历史建筑出现重大险情,需要抢救性修缮的,根据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纳入当年修缮计划。

第八条  纳入年度修缮计划的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组织实施前,由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计划按程序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其中,市本级补助资金从市级城维费专项资金中列支。

  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其所有权人。涉及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由共有人书面委托其中一位共有人作为修缮补助的申请人。

申请人为使用人或代管人的,应当提供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十一  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并经验收合格的修缮工程,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资金补助:

(一)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材料、保护责任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银行账户

(三)工程设计、修缮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护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十三  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其中,对轻微修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轻微修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原则上10年内不得超过一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非国有历史建筑在10年内再次遭受严重损坏,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或者相关技术机构评估通过的,修缮完成后可以再次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  申请人应当确保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安全,鼓励对公众展示其相关历史文化价值信息等,为公众参观提供便利。

第十  享受修缮资金补助的非国有历史建筑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202681起施行,有效期5

荣县、富顺县辖区内的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