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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2- 01 15: 13浏览次数:

自贡市大安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需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

1.家庭农场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

2.家庭农场经营规模100亩及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引导承包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进行奖补,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年限10年以上。符合大安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年限在政策实行后满2年的,从第三年起每年补助40%的土地流转费用,且补助不超过300元/亩,连续补助3年。政策实行前,土地流转年限已满2年的,自政策实行第二年起,每年补助40%的土地流转费用,且补助不超过300元/亩,连续补助3年。对已享受过此补贴政策的流转土地被再次流转,新业主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

(二)引导农业顾问向家庭农场延伸。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大安区家庭农场专家服务团,专家服务团将发展的好家庭农场主接纳为成员之一,为大安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免费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经营管理、营销管理、种养殖等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三)引导金融保险向家庭农场覆盖。严格落实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及时给予补贴奖励。

(四)强化农业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项目建设,在符合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家庭农场予以重点倾斜。

(五)强化农技服务向家庭农场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六)强化教育培训向家庭农场安排。组织涉农部门、种养殖大户到家庭农场发展好的兄弟区县参观学习,听取农场负责人关于家庭农场建设、规划及效益等方面的介绍,参观生产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七)推动家庭农场雁阵发展。鼓励更多农场主参与特色农业、庭院经济、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带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提升家庭农场形象和声誉。每年区政府对农业产业发展优秀的家庭农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数量及标准以区政府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约束条件

1.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础设施的农业用途和设施设备使用用途。

2.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或多头、重复申报扶持资金。

3.享受扶持政策的家庭农场应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培养从业农民,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农民务工。不得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和农民工工资。


信息来源: 大安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