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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4- 02- 01 15: 11浏览次数:
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府办发〔2015〕8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发〔2016〕42号)精神,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就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条件
       家庭农场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产业基础、经营管理规范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家庭农场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与对外雇工相结合,原则上常年雇工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三)生产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粮油类100亩以上;经作类30亩以上;畜禽类: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3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鸭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獭)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水产类:池塘养殖50亩以上,流水养殖500平方米以上;农机服务类作业面积100亩以上;植保服务类作业面积50亩以上;休闲农业、特色产业类50亩以上;其他类产值10万元以上。
       (四)以农业收入为主。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大安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正常经营,每年向区农业农村局上报财务报表和要求的其他资料,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大安辖区范围内。
       二、扶持措施
       (一)引导承包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进行奖补,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年限10年以上。符合大安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年限在政策实行后满2年的,从第三年起每年补助40%的土地流转费用,且补助不超过300元/亩,连续补助3年。政策实行前,土地流转年限已满2年的,自政策实行第二年起,每年补助40%的土地流转费用,且补助不超过300元/亩,连续补助3年。对已享受过此补贴政策的流转土地被再次流转,新业主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
       (二)引导农业顾问向家庭农场延伸。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大安区家庭农场专家服务团,专家服务团将发展的好家庭农场主接纳为成员之一,为大安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免费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经营管理、营销管理、种养殖等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专家服务团成员名册,成员姓名、单位、业务专长、联系电话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村组家庭农场公开,专家服务团成员通过培训农场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家庭农场进行指导服务。以区农业农村局为依托,发动家庭农场主自愿参与,建立大安区家庭农场协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大安区家庭农场会员服务。
       (三)引导金融保险向家庭农场覆盖。严格落实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及时给予补贴奖励。
       (四)强化农业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项目建设,在符合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家庭农场予以重点倾斜。同时,区级相关部门要指导农场主编制项目方案等申报资料,帮助家庭农场对上争取农业产业项目,通过实施植被恢复、农技推广、农机推广等农业项目,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提升其功能,发展壮大家庭农场。
       (五)强化农技服务向家庭农场示范。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六)强化教育培训向家庭农场安排。组织涉农部门、种养殖大户到家庭农场发展好的兄弟区县参观学习,听取农场负责人关于家庭农场建设、规划及效益等方面的介绍,参观生产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情况。邀请专家学者、农场主到区内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农业政策解读,讲解决策与运营管理、市场营销与品牌建设、产业发展等,进一步提升农场主的理论水平、管理经营能力。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组织农场主及子女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职业经理人、职业农民培训,区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七)推动家庭农场雁阵发展。加强宣传,鼓励更多农场主参与特色农业、庭院经济、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带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提升家庭农场形象和声誉。实施创建品牌补助政策,辖区内家庭农场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补助1万元;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个补助2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等品牌认定的,参照《大安区财政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着力培育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形成以国家级家庭农场作为头雁示范引领,省、市、区级家庭农场紧紧跟上,带动所有家庭农场雁阵发展,进而带动广大农户增收致富。区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库和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实施示范家庭农场奖励政策,凡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并获得国家、省级项目支持的,区财政各给予1万元配套项目经费。每年区政府对农业产业发展优秀的家庭农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数量及标准以区政府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约束条件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家庭农场,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符合大安区的产业规划布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础设施的农业用途和设施设备使用用途,否则不予享受本扶持政策,全部收回对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家庭农场应诚信经营,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或多头、重复申报扶持资金,否则不予享受本扶持政策,全部收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自查处次年起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经营主体扶持申报。申报主体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
       (三)享受扶持政策的家庭农场应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培养从业农民,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农民务工。不得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和农民工工资,否则不予享受本扶持政策,全部收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报送审批程序
       (一)申报
       1.编制扶持申请书。符合扶持条件的家庭农场编制扶持申请书。并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申请书、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生产经营情况介绍、主要农产品注册商标或者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银行征信报告、雇佣长工或雇佣临时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符合申报条件印证资料等。
       2.出具承诺书。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经营主体须承诺经营期限内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设施设备使用用途、不拖欠土地流转费和农民工工资,并出具乡镇政府作出的该经营主体未发生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3.提交申报材料。每年10月10日—10月20日,各乡镇统一提交申报材料到区农业农村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符合扶持条件的家庭农场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所在村、乡镇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乡镇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
       (三)审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经区政府按程序审签后,区农业农村局予以拨付。
       五、管理要求
       (一)单个家庭农场一次性补助本扶持资金不得超过6万元,且不得因同一奖补事由申请其他财政奖补政策。区财政每年将区级家庭农场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家庭农场扶持政策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阳光、公开、透明,并自觉接受监督,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纪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大安区家庭农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
大安区家庭农场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亩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农场
名称

性质
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
(农场法人代码、身份证号)

详细地址
基本情况注册
资金

资产总额
产品品种
销售
收入

上缴税额
产品产量
农场简介及申请补助资金类型
申请资金额










 

所在村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领导审定意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大安区人民政府